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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审计局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计复核暂行办法
2017-12-23  浏览次数:1748


阜阳市审计局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计复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局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国家审计准则》、《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阜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政府投资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计复核(以下简称复核),是指我局投资质量控制小组依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委托复核机构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以下称协审机构)接受我局聘用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计的初步结果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复核以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建设管理标准、规范、审计业务规范为依据。


第四条  复核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结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等的约定;


(二)项目工程计量、计价原则、依据、方法、程序是否正确,结算价款是否真实、合法;


(三)其他需要复核的内容。


第五条  复核介入的时点 


复核在协审机构的初步审定结果(经市审计局认定的争议除外)确定后,即在施工单位与协审机构对量、计价核对结束,并对初审结果书面确认后,三方定案表签订前介入。


第六条  复核项目的确定


(一)确定原则:投资额超过1亿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复核;初步审减率低于5%的项目必须复核;初步审计结果有争议的项目必须复核;有重大问题线索或群众举报的项目必须复核;拟复核项目不低于当次通知初审结果项目的20%


(二)复核项目的确定,可由投资质量控制小组提出建议,报经投资审计专题业务会集体研究确定,也可采取随机抽签方式确定。


第七条  复核机构的确定


(一)我局公开招标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计复核机构库。


(二)复核机构的确定原则上由综合科、监察室、投资审计中心在复核机构库中采取排序抽签摇号的方式确定。遇有特殊情况,也可由投资质量控制小组提出建议,报经投资审计专题业务会集体研究确定。


(三)综合科、办公室负责与复核机构签订复核委托合同。


第八条  复核回避


复核机构或复核机构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


(一)参与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项目管理、过程控制、结算审核以及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概(预)算编制及评审等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协审机构负责人和有关主管人员之间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复核项目审计事项、协审机构有经济利益或利益冲突关系的;


(四)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协审机构存在其他关联关系的;


(五)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复核项目审计事项有其他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复核职责的。


第九条  复核工作程序


(一)投资审计中心负责按阶段或批次将所审项目初审结果清单(详见附件)送投资质量控制小组;


(二)拟复核项目确定后,由投资审计中心向投资质量控制小组移交项目资料(送审资料和协审机构审计人员在审核工作中形成的资料、初审报告书及其电子文档等);


(三)投资质量控制小组向复核机构移交复核资料;


(四)复核机构实施复核;


(五)复核机构提交初步复核结果报告,投资质量控制小组组织协审机构与复核机构进行核对确认;


(六)复核结果及核对争议情况提请局机关审计业务会审定。


复核误差率在3%以上或复核误差额200万元以上的,召开投资审计专题业务会议审定。投资审计专题业务会议由局分管领导、投资质量控制小组、投资审计中心、审理科、办公室、监察室相关人员参加;


(七)复核机构提交正式的复核报告。


第十条  复核工作时限


不足1000万元的项目,10日内完成;1000-3000万元的项目,20日内完成;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3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特大项目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  复核结果的处理


(一)1%≤复核误差率<2%时,扣减协审机构30%基本审计费;2%≤复核误差率<3%时,扣减协审机构50%基本审计费;3%≤复核误差率<4%时,扣减协审机构70%基本审计费;4%≤复核误差率<5%时,扣减协审机构90%基本审计费;复核误差率≥5%时扣减参审机构全部基本审计费。


(二)复核误差率≥2%时,不支付协审机构效益审计费。


(三)复核误差率≥4%,或审减率≥2%时,一年内不安排协审机构参审项目,给该复核机构一年协审任务分配;第二次出现此种情况,不再安排协审机构参审项目。


(四)复核误差率≥5%,或复核审减率≥3%时,经投资审计专题业务会议研究确定,解除与协审机构的中标合同,本项目复核机构进入协审机构库。


第十二条  复核机构服务费


复核机构服务费由基本审计费和效益审计费组成。


(一)基本审计费


计费依据以协审机构初步审定额为基数,以协审机构基本审计费为计费标准,再考虑复核误差率和折扣率确定。


支付标准为:复核误差率<3%时,支付复核机构30%的基本审计费;3%≤复核误差率<5%时,支付复核机构40%的基本审计费;复核误差率≥5%时,支付复核机构50%的基本审计费。


(二)效益审计费


计算基数为复核净审减额。


计算方法和标准:效益审计费=复核净审减额×3%


(三)复核净审减率(复核净审减额÷协审机构初步审定额×100%)不足1%的,只支付效益审计费,不支付基本审计费。


第十三条  复核机构的复核费用由投资质量控制小组提出支付意见,办公室进行支付。


第十四条  复核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在复核工作中,有应申请回避而未回避等行为的,取消复核机构资格;审计机关相关人员、协审机构、复核机构、施工单位串通作弊、行贿受贿,涉嫌违规违纪的依规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阜阳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名称解释


2.项目初审结果清单


 


                              


附件1     名称解释


复核审减额= 协审机构初步审定额-复核审定额(得负数为“复核审增额”)


复核误差额=复核审减额、复核审增额二者绝对值之和


复核误差率=(复核误差额÷协审机构初步审定额)×100%


复核审减率=(复核审减额÷协审机构初步审定额)×100%


复核净审减率=(复核净审减额÷协审机构初步审定额)×100%


附件2


项目初审结果清单


政府投资项目名称:

 

项目描述:

 

建设单位名称:

 

施工单位名称:

 

协审机构名称:

 

送审额(万元):

 

初步审定额(万元):

 

初步审减额(万元):

 

初步审减率%

 

投资审计中心联系人

 

电话: 

 

手机:

 

协审机构联系人     

 

电话: 

 

手机:

 

协审机构(盖章):                  

   时间:           

施工单位(盖章):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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